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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賬戶涉稅信息調查

發布時間: 2021-04-25 11:13:00

1. 如何調查對方股票情況

查詢股票情況,一般同時需要了解被查詢人的股票交易情況和資金進出情況。一般炒股者會在某銀行開設一個資金賬號,若需向股市投入資金,會將現金轉賬或通過櫃台注入資金賬號內,若需購買某支股票,則下指令動用資金賬戶內的錢購買。
這樣,資金賬戶內的錢減少,但同時會擁有股票。若拋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後,售股的錢會繼續注入資金賬戶,這時,炒股者擁有的股票數量減少但資金賬號內資金量增加。若當事人慾取現金,則通過銀行將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出或提現即可。

2. 多家銀行調查高凈值客戶涉稅信息是真的嗎

建行、工行、農行近日先後在官網發布公告,宣布啟動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加上此前發布公告的中行,四大國有銀行均已啟動盡職調查。四大行表示,這是根據7月1日正式實施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所作的安排。此前還有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多家銀行發布類似公告。

對於低凈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相當於100萬美元),工行等銀行也公告稱,需要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含)完成聲明文件的填寫。如未在相應時點之前配合我行完成有關盡職調查,銀行將依據《管理辦法》和相關監管法規規定,根據其已有賬戶信息中的非居民標識信息,對賬戶信息進行報送。

3. 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金融賬戶的范圍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一)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

(二)託管機構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三)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本項第1目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並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四)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上一公歷年度內,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或者在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的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七條 下列機構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三)期貨公司;(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五)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信託公司;(七)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財務公司;(三)金融租賃公司;(四)汽車金融公司;(五)消費金融公司;(六)貨幣經紀公司;(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八)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

4. 如何填寫稅收資料調查

看下填寫注意事項

《信息表》:

必須填寫正確,否則重新修改時後面的表會自動作廢,且涉及到表間審核問題,一定要認真謹慎。

1、各項全部填寫,無須填寫選擇「不必填寫」項,上拉下拉菜單顯示內容。行政區域代碼選擇、股票代碼選擇請往上拉動,在灰色或白色區域頂端有非常小的一行數字,請點開選擇。

2、聯系電話:填報人,涉及數據修改(建議寫報稅會計聯系方式固定電話,手機號碼不夠位數)自動讀取書可能帶有亂碼,需更改

3、填寫完信息表以後要先退出,重新登錄後填寫企業表及貨物勞務表

4、不填寫現金流量的企業(非上市公司),信息表是否現金流量表選擇否

5、調查方式(是否抽樣企業)已自動讀入,無需改動,可根據外網掛出的名單內容進行核實,審核級次一律為3區縣。是否營改增,是否加工貿易企業可根據外網名單核實。

6、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未申報問題(5月底),可以通過聯系管理員放權,自行填寫,允許誤差。一般建議先申報企業所得稅,再填報稅收調查表。

《企業表》:

1、單位是千元,百分數、人數填寫注意

2、進項稅額的其中項要填寫,按稅率不同填寫完整

3、企業所得稅數據會通過匯算清繳申報報表取數,所以建議先申報年度匯算清繳,如果實在來不及可以讓管理員放權自行填寫,允許誤差。取數部分即灰掉的部分如果要修改可通知管理員放權。(增值稅等指標有修改數據的,提示變動幅度不能超過正負1的,也可遵循此操作)企業所得稅指標放開後,企業所得稅填寫按企業繳納方式的具體情況四選一填寫

4、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私營獨資,個人合夥、私營合夥企業的已納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這一塊分項列出(184行)

5、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代碼不為"0"的企業,必須填寫313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就地實際繳納所得稅額」

6、現金流量表上市公司必須填寫,其他企業可以不填(不填寫企業請在信息表是否現金流量表選擇否)

7、請注意企業所得稅指標和利潤表指標中,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費用、營業外收支等項目的對應關系。

8、325行「業務招待費」和265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對應,應相應有數據。營改增企業要填報相應的數據

9、企業費用必須填列完整。第十六塊「其他指標」盡量填寫完整。

10、其中項填完請務必填寫合計數,不要漏下。

11、今年新增「污染物排放及環保投資相關指標」,請注意填寫。

《貨物勞務表》:

主要計量單位, 百分數:25 32 38列 元:7 24 37列

* 1—7列僅限於行業選擇後,計量單位欄有計量單位產生的企業填寫,其餘企業不用填報

1、注意貨物勞務表中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銷售額與前面企業表的聯系,本表銷售額加總必須占企業表所填銷售額的80%以上。

2、貨物勞務代碼的選擇:2013年度全國稅收調查貨物勞務代碼表

代碼選擇請與信息表匹配(行業明細選擇困難的以計量單位和稅率為優先考慮條件,選擇相近的行業)。貨物勞務表代碼的選擇應該以信息表的行業代碼為參考,橡膠、塑料(其他輕工產品)、批發、零售要注意

3、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可能同時出現,如果有,可在同一行填寫;不可能同時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需要分行填寫,選擇增加行。

4、選擇代碼的時候看清楚稅率,不要選錯。

其他:

1、表格比較復雜,填寫時間過長會鏈接超時無法保存,建議先填寫紙質表格再輸入電腦,或填寫部分數據保存後退出再進入頁面繼續填寫,數據請務必填寫完整。

2、上報原則:據實填報,數據完整,以通過審核公式為標准(審核公式四條以上不通過的,原則上退回重報)

相關政策——財稅[2014]3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稅收調查工作的通知

5. 【中信銀行】尊敬的客戶: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要求,個人稅收居民應在銀行

需要弄的。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6. 銀行摸排個人高凈值客戶涉稅信息哪些客戶會「中槍」

高凈值人士注意了!

日前,又有一家國有大行——建設銀行宣布啟動存量非居民個人高凈值客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隨著「中國版CRS」——《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逐步推進,各家商業銀行的摸排工作也在相繼展開。


可能受到CRS影響的人群分為兩類。」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及商務咨詢合夥人許曉揚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一類為其在中國持有或控制金融賬戶,且其涉稅信息將參照《管理辦法》申報回其稅收居民所在國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另一類為其在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持有或控制金融賬戶,且涉稅信息將參照該國家或地區的CRS國內法申報回中國稅收居民。」

許曉揚表示,這些人群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來華工作並在華開設金融賬戶的外籍(即CRS參與國的)個人;保有在華金融賬戶的來自CRS參與國的海外華僑或華人;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賬戶的中國籍個人;中國籍個人持有超過25%的公司股權,且該公司擁有海外(即CRS參與國的)金融賬戶;通過海外(即CRS參與國的)證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國籍個人;購買海外(即CRS參與國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的中國籍個人;作為海外(即CRS參與國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中國籍個人等。

7. 哪些金融機構需要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賬戶包括:

(一)存款賬戶,是指開展具有存款性質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帶有預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託管賬戶,是指開展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以及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

1.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期貨經紀業務、代理客戶開展貴金屬、國債業務或者其他類似業務;

2.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包括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其他金融投資產品。

(三)其他賬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賬戶:

1.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和信託的受益權;

2.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8. 7月銀行新出的個人稅收非居民聲明怎麼填

一、銀行賬戶開戶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個人低凈值客戶為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100萬美元;個人高凈值客戶為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100萬美元。

單位小額為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25萬美元。

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產信息,不僅僅包括銀行存款,還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七、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簡稱「標准」),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准,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准」。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准」,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准」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准」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

八、管理辦法出台意義

鑒於《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又被成為「中國版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統一報告標准即「共同申報准則」。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推出,G20核准並共同倡導,於2014年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簡稱AEOI標准)。AEOI標准主要包括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Mode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簡稱MCAA)和統一報告標准簡稱CRS。

簡單說CRS就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

9. 股票帳戶要納稅信息

這個會遇到納稅的信息大概會出現在你投資的股票有發現金紅利的時後
因為我們國家個人買賣股票買低賣高賺差價是不用繳股票所得稅的,
所以只剩下股票交易稅 ,印花稅採取單邊收取,但只賣股票時,才收取。但這個其實都夾待在交易的環節,因此也不需要特別匯總加以記錄成為信息.
獨有在發現金紅利的時後才會有繳稅的需要,
股票股利或是股票分割也不會有繳稅的需要,因為不是實質的現金進口袋

10. 工商銀行app里的個人涉稅信息採集,不小心點了下,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是官方行動,點擊沒有問題。

工商銀行《關於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公告》: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行為,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2017年第1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需對符合條件的存量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客戶並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我行將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展存量個人賬戶盡職調查工作。如您擁有非中國稅收居民身份,且截至2017年6月30日(含)在我行持有以下賬戶,請配合我行填寫並簽署相應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以下簡稱「聲明文件」)。

1、個人存款賬戶;

2、銀行卡賬戶,包括借記賬戶、貸記賬戶、准貸記賬戶及預付專用賬戶等;

3、理財賬戶及其他《管理辦法》要求盡職調查的賬戶。

(10)股票賬戶涉稅信息調查擴展閱讀: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實施後,賬戶持有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也不會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的賬戶信息將會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實施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由於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對於7月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賬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