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向法院申請查對方銀行帳戶
1.如果你能准確提供債務人的詳細銀行賬戶情況的話,只要反饋給執行庭就可以了。他們會出示查詢或凍結的書面通知給銀行。
2.如果你不清楚其在哪家銀行有何種賬戶,法院也會自己去查的。不過戶頭要是債務人的名字,否則很難查扣。執行難的原因也就在這了,很多人會及時或提早轉移自己的賬戶資金或以他人姓名開戶隱匿資金。
3.至於書寫申請書,如有必要的話只要去問下執行庭的人就是了,他會告訴你怎麼寫。關鍵是你要提供相對准確的債務人資產信息給執行庭,以免他們大海撒網式的去各家金融機構查詢,費力又費時還增加債務人轉移隱匿的幾率 。
B. 法院或公安局能不能查股票賬號
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當然可以查股票賬戶;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如果認為必要,依其職權,也可以查股票賬戶。
C.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1、如果賬號主人涉嫌刑事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可以查。
2、如果牽涉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在當事人申請時有權查詢。
3、如果是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執行員有權查詢並劃扣。
D. 如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
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綜上,如果確實有困難,你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如果不懂的話可以和承辦書記員聯系,一般是不收費的。
E. 法院如何查詢當事人購買股票,基金信息平台
在 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的情況下,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通過這兩個公司,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記錄。
F. 怎樣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之外,申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提起申請,上述第三項是概括性的規定,因此一方面要看申請調查的證據形式和范圍,另一方面要看法院的態度。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可以請律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
(6)怎樣申請法院調查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G. 對於自己無法調取的證據,如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
,只能委託法院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可以考慮採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H.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拓展資料: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須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I. 如何向法院申請調查被告的銀行存款記錄呢
民事糾紛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無權申請法院調查對方存款。如果當事人需要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包括存款銀行名稱以及等存款線索)。提供線索後,法院才可以進行查詢。如果有財產,法院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9)怎樣申請法院調查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九條
為維護儲戶的利益,凡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者必須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和扣劃儲戶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部門等因偵查、起訴、審理案件,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須向儲蓄機構提出縣級或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
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等正式查詢公函,並提供存款人的有關線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儲蓄機構名稱、存款日期等情況;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帳冊,只能提供復印件。對儲蓄機構提供的存款情況,查詢單位應保守秘密。
J.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0)怎樣申請法院調查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