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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公告镇江股份收购上海底特

发布时间: 2021-07-18 22:48:27

『壹』 祥天股票2019最新消息智天今年能不能上市四川邓智天上市

不能,互联网卖股权的骗局。

2019年12月31日,四川“智天金融”特大传销案在罗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邓智天、冯文秀等五名被告人13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到30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邓智天、冯文秀及吴开明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了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智天金融)。

该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举行挂牌敲钟仪式后,对外谎称公司将在美国上市,并组织被告人冯某秀、邓某、明等人开始以挂牌上市为名,虚构盈利前景,向不特定人员公开销售智天金融股权,并在销售过程中逐步发展为“代持股”、“分红股”等销售模式。

邓智天采用收取现金、其名下团队长帮其支付费用、其名下银行卡收入等多种方式收取销售股权资金,其中销售股权收入的50%以上由邓智天支配控制,剩余50%或不足50%部分的股权销售款用于支付各层级的传销返利。

邓智天先后组织、策划成都召开在美国纳斯达克大屏登广告等活动,同时安排人员通过签订宣传合同、协议等形式在报刊、网络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和神化邓智天个人及智天金融,鼓吹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前景,同时安排人员不断在微信发放鼓吹公司实力的相关图片、文字等进行虚假宣传。



其中,冯某秀是智天金融股东之一,担任中国商企联盟执行总裁,在成都办公地点负责智天金融的财务及税务,并通过宣传等方式神化邓智天及智天公司,鼓吹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前景;

发展了以重庆王某波、辽宁贾某萍、山西赵某燕、黑龙江李某等人为团队长的下线团队,组织团队销售智天金融原始股权,从邓智天处获得返点奖励。

2016年7月,邓某通过用古玩向邓智天置换智天金融股权后,按照邓智天安排协助该公司办理股权转让、人员接待及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宜,并发展人员购买股权,在四川成都大肆销售智天公司股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6月,邓某因业绩突出,被邓智天聘为公司副总裁。其下线逐步形成以贵州王某惠、浙江刘某锋、上海李某、四川卿某福、河北张某艳、上海宋某奇、四川李某楠、浙江蔡某珍、辽宁岳某等人为大团队长的下线团队。

2017年12月,石某武通过刘某英介绍加入智天公司,因业绩突被聘为公司副总裁,转为邓智天直接下线。

石某武利用微信语音、图片等方式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和神化邓智天,虚构、夸大经营及投资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真实来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沈阳、北京通过网络大肆发展下线,销售智天公司股权。

其下线逐步形成以贵州王某惠、山东周某敏、辽宁吕某军、辽宁王某华、山东单某静、辽宁孙某娟等人为团队长的下线团队。

2018年2月,王某惠在微信好友的发展下购买“智天金融”股权成为石某武的下线。同年3月,王某惠因其业绩突出被邓智天聘为公司区域经理,同年7月,又被聘为世界金融联盟副总裁、市场部副部长。

9月8日,王某惠认为石某武报单常出现漏单以及返利较低,就与邓智天、邓某协商后,转为邓某下线团队长。王某惠通过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发放宣传视频、语音以及当面介绍等方式发展下线。

当被发展人购买公司股权后便通过微信报单或通知上线通过快递方式将《股权证》《股权委托代持协议》邮寄给被发展人,或直接由王某惠自行安排人员填写空白股权证再邮寄给被发展人。王某惠通过该种方式,在罗甸县辖区内辖区外发展多名下线及团队长。

截止2018年12月26日,智天金融通过上述传销模式,在贵州、四川、福建、辽宁、山东、江苏、湖北、上海、浙江等省市,发展会员11.7万余人,吸收传销资金10亿余元。

12月31日,罗甸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邓智天、冯某秀等五名被告人13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到30万元不等。

(1)股票交易公告镇江股份收购上海底特扩展阅读:

原始股骗局都有以下特征:

一、承诺新三板上市,号称有政府背书。

承诺新三板上市,且有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支持。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非主板市场,目前新三板企业良莠不齐,且成交非常不活跃,里面的大部分企业缺乏可投性。

新三板当时设立之时,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股权融资而创设的,各地政府在中央政策出台后,都相应的出台了地方配套奖励政策,很多当地的中小企业在各级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下,走向了新三板之路。

二、业绩注水,虚高收益,公开或者变相公开虚假宣传

夸大业绩和收益,对外造势,公开或者变相公开虚假宣传,但大部分是口头宣传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

公开或者变相公开虚假宣传,是笔者代理的所有的原始股维权案件的共同特征。虚假宣传真是无所不用其极,给投资者画了一个非常美好的蓝饼:买的这只股未来肯定上主板,翻几十倍不在话下。

对于虚假宣传的内容,并没有落在合同上,大都停在口头或者甩锅给兜售的公司。

三、承诺保底零风险,承诺对赌回购股份

承诺保底零风险,一般承诺未上新三板的,以8%-20%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回购,回购的主体有的是公司本身,有的是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股权投资本来是所有投资里面的高阶投资,股权投资是不保本不保息,收益基本上来自所投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因此股权投资不可能是零风险的。

四、非法空壳公司代售,募集的资金为获得高额提成

代理兜售机构非证券机构,一般为空壳投资公司,募集的资金代理兜售公司将获得高额提成。

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大部分兜售机构获得的分成是投资者的本金的三分之一,有的高达百分之五十。

『贰』 个人或公司持有多少股票要公告

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收购的流通股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5%或者是5%的整倍数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叁』 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超过2%,需不需要公告(请提供法律依据)

深交所: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须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专有义务,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应暂停交易并公告

持股比例是投资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重要指标。《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投资者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继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则即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案例1: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买入A公司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G公司案例中某商厦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G公司A股819万股、B股30.5万股,合计占G公司总股本的5.09%,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投资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还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后如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原来持股30%以上的股东若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则应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股东无论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东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累计达1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两个案例中股东均是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买卖时间有限制

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后,就可以认定其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因此其买卖该公司股票行为在时间上将受到一定制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该公司股票买和卖行为必须间隔在6个月以上,否则该股东不能享有其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同时,也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果上述两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投资者,如果你在将来的投资中有可能达到上述限制时,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及时报告、公告,并不得在上述期间再行买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肆』 流通股东减持多少就公告 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须公告

根据《证券法》规定,当投资者股东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流通股股东减持是否需要公告是根据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占比决定的。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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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大量购买一个公司的股票,然后达到控制这个公司的目的吗

股票本身就是拿来买卖的,特别是对于A股同股同权来说,你持有的股票越多你的话语权越高,如果持股达到较高的比例,进入公司的管理层并控制公司也并非不可能。

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的股权有几个界限,不同的股权比例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绝对控制权67%,当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只有一个公司67%以上的股权,那么它就可以做到100%的控制这个公司,别人反对一点作用都没有;

相对控制权51%,基本上可以很安全的控制这个公司;

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临时会议权

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当然上面我们所说的这些股权结构是建立在同股同权的基础上,只要你的股票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购买的,符合监管的相关要求,那从理论上来说,通过大量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之后,你不仅可以进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有可能控制整个公司。

但从实际上来看,想要通过大量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控制一个公司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关于大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最近几年就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那就是万宝之争。


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5%,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就必须发布公告,而一旦发布公告之后,大家知道有人要举牌上市公司,会有更多的人购入这家公司的股票,从而在短期之内推升这家公司的股价,这会让收购的成本进一步增加。

而且一旦举牌之后,就会引起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警惕,他们肯定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反制,比如通过回购股票,以及舆论压力给收购方施加压力等等,这会大大的增加收购方的收购难度。

第二、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创始团队都持有大部分的股份。

很多是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控制权落入他人的手中,他们在上市的时候创始人团队所掌控的股权比例一般都很大,比如目前A股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持股比例都达到30%以上,甚至有的公司董事长持股比例达到40%以上,所以即便某一个人通过公开市场购入这家公司的股票,但是想要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第三、上市公司可能是同股不同权。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特别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为了保持创始团队的绝对控制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同股不同权的股票方式,这里面最典型的就是京东,阿里巴巴等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

比如在京东的股权结构当中,虽然刘强东只有15%左右的股权,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却超过75%,相反,虽然腾讯旗下的投资公司拥有京东18%的股权,但其投票权却只有4.5%左右。 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股票设置,可以让创始人团队以较少的股份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被恶意收购的目的。

第四、上市公司可以开启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简单来说就是股权单薄反收购措施,当一个上市公司面临恶意收购的时候,上市公司公司创始团队为了保住自己的控制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让收购方手中持有的股票比例下降,从而达到稀释收购方股权的目的,比如2005年新浪在面对盛大收购的时候,就采用了这种毒丸计划,最终盛大只能无奈的放弃收购新浪的计划。

『陆』 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触发要约收购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约收购分为两种:主动要约和被动要约。主动要约是收购人主动自主发起要约收购,被动要约则是触发了法律条件,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过30%,这时候继续增持的话,必须以要约收购的形式进行。

三、若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则可以商议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则要进行全面要约收购。

(6)股票交易公告镇江股份收购上海底特扩展阅读

2%属于证监会规定的豁免要约事项,具体说是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豁免发出要约并且直接可以购买,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达到30%以后的一年以后,而且当年增持不超过2%。

当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达到了强制要约,可以进行商义部分收购,这个额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就还得进行全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