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1)上交所调整股票收盘交易机制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❷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我实在弄不明白,赐教!
沪深交易所2014年6月13日分别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对新股上市首日和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2、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3、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4、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上交所规定,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5、深交所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上交所同时明确,不再对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情况实施临时停牌。深交所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❸ a股收盘前3分钟是怎么交易的
自2018年8月20日起上交所实施收盘集合竞价。深交所的收盘交易机制一直是集合竞价,随着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沪深两所收盘交易机制规则将形成一致。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
❹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竞价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个比较学术的名词,大概分为两类
一是拍卖驱动或称指令性驱动制度,即由买卖双方直接报价,并根据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匹配;
二是报价驱动或称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是指这样一些证券交易商,他们有义务在开市的任何时间里,向前来询价的客户提供特点证券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必须在此报价的基础上,满足可不一定限额的交易需求,即将自己的股票存货卖给客户或以自己的账户从客户那里买进股票,他们不收取佣金,二是通过买卖差价来赚取利润。
不过可能名字也会有不同,上证不是做市商制度(后面好像有引入?引入做市商制度好像争论比较厉害) 总之上证和美国纳斯达克那种做市商制度不同,是依靠价格竞争匹配的。
❺ 上海ST、*ST股的交易规则
上海ST、*ST股的交易规则如下:
1、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上海ST、*ST股),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2、上海ST、*ST股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一般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3、上海ST、*ST股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内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证券营业部名称与买卖金额。
4、上海ST、*ST股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股票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股票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是有可能的。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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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上交所什么时候实施3分钟收盘集合竞价
根据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五项调整后的业务规则,自今日(8月20日)起调整股票收盘交易机制,通过3分钟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
此次上交所收盘交易机制调整涉及两方面,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❼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价是如何确定的
最后一分钟证券的均价。
收盘价:沪市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市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7)上交所调整股票收盘交易机制扩展阅读
1、收盘价计算方式
下午3时收盘前的3分钟将实施收盘集合竞价的方式,用以确定收盘价,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有变化
根据规定,在开盘集合竞价的期间,交易所将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其中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3、将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
交易所将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用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
4、披露席位的变化
根据规定,当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将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以及买入、卖出金额:
1)收盘时,个股的涨跌幅与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比较,其差距(下称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股票;
2)盘中价格震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5、异常波动的判断
当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个股涨跌幅的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ST和*ST股票的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一旦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就将被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时30分复牌。同时交易所将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❽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股票产生开盘价和收盘价的原则是什么
开盘价又称开市价,是指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每股买卖成交价格。如果开市后一段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没有买卖或没有成交,则取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证券的开盘价。如果某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中介经纪人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促使成交后作为该证券的开盘价。在无形化交易市场中,如果某种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它的开盘价。
收盘价:沪市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市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❾ 关于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的公告
上海交易所于2018年8月6日修改了相关交易规则,并于8月20日正式启用,主要修改条款如下: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1、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2、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1、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四、关于沪港通额度使用规则的调整
当日额度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撤单、废单或卖出等情形释放额度的,则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连续竞价阶段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详情请查阅上交所公告: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180806_4607055.shtml
❿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3.4.13条删除ST、*ST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为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的情形之一。
该条修改为:“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二、删除第4.2.3条。
三、第5.4.2条中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修改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删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有关规定。
该条修改为:“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四、第11.1条修改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五、第11.4条增加两项释义为:“(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见本所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
上证发〔2015〕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