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幫家人打理股票賬戶,違反證券法了嗎
股票賬戶由個人管理。一般來說,股票公司和證券公司是不能越權的,也就是可以在那裡注冊,但買還是賣應該是你自己的想法。他們可以給你提供一定的意見,就是根據他們比較專業的知識和市場上的大數據,哪只股票有更大的發展前景,然後你聽了他們給你的解釋,你覺得他們說的對嗎?感覺。那你可以買這個,但是你不能把賬戶給他們,他們也管不了你這個東西,因為相關法律明文規定,股票公司和證券公司不可以在上面辦理相應的賬戶。
⑵ 夫妻能用同一張銀行卡三方共管進行炒股嗎
夫妻不能用同一張銀行卡三方共管進行炒股。股票賬戶和銀行卡,兩者的身份證信息必須完全一致,才可以綁定。所以無法用你丈夫(妻子)的銀行卡來和你的股票賬戶綁定。
⑶ 老公用老婆的賬戶炒股違法嗎
是違法的,根據查詢台海網得知。夫妻之間每個個人都是屬於獨立的主體,任何人都不能夠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發現之後會被罰款,且罰款的金額較高。
⑷ 證券公司的客戶經理用父母或妻子的名義開戶炒股違法嗎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譽鋒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4)股票賬戶是妻子的擴展閱讀:
西南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張剛表示,證券從業人員可以投資股票,屬於國際慣例。此舉屬於和國際接軌。基金經理的「八八魔咒」都是反向指標,別迷信專業人士。雷曼兄弟、巴林銀行都有倒閉的先例,專業機構也是相互廝殺的。
某券商分析師王先生認為,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從事股票交易,這不是聰明的規定,幾乎每一個從業人員都在用親人的賬戶在從事股票飢閉交易,很爛虛裂難想像,一個不進行股票交易的客戶經理,每天面對客戶的無數交易問題給出解答,試問誰能信服。
⑸ 男子意外離世,股票賬戶中30萬不翼而飛,兩任妻子該歸誰所有
這一天,陳女士照常去檢查丈夫楊小林的股票賬戶,但是發生了使她感到驚慌的事情。 賬戶中的所有錢都消失了,余額為零。 當時,陳女士傻眼了。 她說,丈夫一旦有了多餘的錢,他就會投資股票市場。 因此,這個股票賬戶中的錢實際上是楊小林的總儲蓄超過30萬元。 誰拿了錢?
但是陳女士說,這筆錢不僅屬於楊小林,而且是兩人見面後共同努力節省下來的錢。 起初,楊小林沉迷於賭博。 1989年離婚時,她的外債超過10萬,但她並不討厭楊小林,他們努力工作了幾年,終於還清了債務。 後來,楊小林開始涉足股票,她從沒問過。 現在,她已經節省了這么多錢,她不再孤單地要求錢了,但是她不能讓前妻全部拿走這筆錢。 於是兩人去法院,要求法院分配這筆錢。
經調查,法院認定陳女士和楊曉琳沒有領取結婚證,但陳女士說,即使他們20年沒有結婚證, ,他們實際上仍在婚姻中。 作證,兩人被發現是事實婚姻。 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的女兒退還了陳女士167155元。 剩餘的167,155元是由陳女士和徐女士的女兒繼承的,徐女士的女兒被命令將應由陳女士繼承的8,3577.5元歸還給陳女士。 法官認為,陳女士和楊曉琳以夫妻的名義住在一起,這實際上是婚姻。 楊小林的股票賬戶中的資金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原告陳女士依法享有其中一半的權益,其餘一半屬於楊小林的財產,應由陳女士和楊小林的女兒共同繼承。
⑹ 要領證了股票要不要換到家裡人帳戶
不要。首先你們去公證一下,這屬於婚前財產的話,即使離婚也是屬於你的,但如果你在結婚後,這些股票取得收益,這些收益有一些屬於你的話,那麼這些收益就是家庭財產,也就是說你的妻子也有份,如果你和你朋友去公證,證明這些錢是他的,而且你也不從收益中提成,那麼收益也就是你朋友的。
⑺ 丈夫去世後所持有的股票可以過戶到妻子的名下嗎
可以,不過需要先到公證處做一下公正,拿著公證書到時候去證券公司辦理
⑻ 妻子股票賬號丈夫可以交易嗎
只要妻子願意並告訴你交易密碼,丈夫可以進行交易。雖然新證券法修改規定開戶實名制且帳戶不得借給他人使用,這是為了打擊操縱證券帳戶形影響市場價格及洗錢行為,至於能不能讓親人之間代為操作,要等實施細則出台才有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