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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利弊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6-02 06:23:37

A. 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利弊

股票注册制一般指股票发行注册制。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注册制对市场影响有四大利好,一大利空。长远来看,注册制将减少为权力寻租买单,减少波动,强化价值投资,这对中小投资者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损失。利空方面,因为目前的股票价格是有壳资源溢价的,也就是含有“审批权力”的价值。如果推行注册制,部分股票,特别是中小市值股票的价格会受影响。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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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首先扯点八卦,当然都是听领导们闲聊的时候说过的,我自己入行没几年,只经历过第三阶段:

1. 最早的时候上市搞审批,每个省推荐几家企业,俗称“通道”,民营企业给得不多,给哪个企业很看和领导的感情,据说某公司招股书只有15页;
2. 后来改为通道在证券公司,每个证券公司有2个基本通道,大券商有多的,南方和中信当时有很多通道,也是业内大牛券商。招股书开始上百页了;
3. 再后来改成了一直到今天的保荐制,“通道”变成个人的了,第一批保代成为了制度红利的受益者,很多当时的草根年轻人成为了现在券商投行部中流砥柱,甚至是证券公司的大领导;

从中也可以看出,“上市”的权力不断下放,责任追究的客体也越来越明确,政府不再为股民被骗负责了,到后来证监会也不负责了;证券公司通道制的时代,券商都是国企,或者是国企+国际巨头,证监会说话不管用,到现在追究到签字的保代,甚至是协办了。当然,从最近的一些处罚案例来看,证监会对于券商也有了一定的话语权。

以上这些,用官方术语来说,阶段1和2属于“审批制”,阶段3属于“核准制”,其实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企业上市就是通过政府或者是行政性质事业单位——证监会的一项审批,而中国的投资银行部在今天及以前,最花精力的就是帮助各种企业完成各种行政审批。

但是真正的“注册制”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
1. 行政机构的主要精力不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判断,所谓的实质性判断比如可持续盈利能力之类的,属于有较大不确定性因素或者超过行政机构应有的专业范围的事项,完全可以交给投资者自行决定,证监会难以有精力事无巨细地去了解每一个行业,也不可能在统计意义上作出50%以上准确率的判断,否则他可以自己去炒股了;
2. 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行政审批的弊端在于企业可以装作好孩子,通过证监会的考试上市以后胡搞瞎搞,或者本来是老实人,上市以后学坏了,这些可能性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上已经是现实。美国SEC主抓事后监管,上市之后如果有任何和当初IPO申请表不符的、违反承诺的、信息披露违规的、等等这些证券欺诈行为美国SEC都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罚,而且赔偿金额来看可以是天文数字。我国的证券法虽然也有没收所得并加罚n倍的高标准条款,但是到目前执行的次数不多。而且罚的是中介机构,罪魁祸首的实际控制人进去坐牢,出来手握上市公司的壳又待价而沽了。给你3亿元坐9年牢你干不干?我相信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会难以抗拒诱惑。

吐了这么多槽,以上2个特点依赖于一个关键制度: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当是一套严格的规定,规定了何种事项在何种阶段应该以何种方式何种时间披露。再拿以前的例子来说:菜市场上的白菜摊子上有很多种白菜,有山东生产精心挑选系上红头绳的胶菜,也有只能拿去喂猪的烂白菜。每一种白菜的出售者都必须明确在摊位前的招牌上说明自己的白菜何时生产有没有打农药是不是有机种植有没有转基因等等,至于买者要掏多少钱来买,全看买者自己。如果你敢把烂白菜当胶菜卖,一旦买者投诉你或者被菜市场管理处发现,不仅买者可以获赔,管理处还能追加处罚,罚你的款以后把你赶出菜市场,甚至让你坐牢。在美国,敢把烂白菜当胶菜卖的人已经很少了(仅有的一些例外中中概股为数不少)。

说了这么多优点,又要说到不中听的地方:这个关键制度又基于我朝的法制建设,如果仍然有组织或个人可以凌驾于证监会甚至新证券法等法律框架之上,那么注册制将会成为一场噩梦。所以,只是说逐渐过渡到注册制,并没有说要在明确的时间表里推进注册制。

对于我们券商等中介机构从业者来说,注册制也许并不一定会导致保荐人制的消亡,而是将更多注意自己的执业风险和企业价值发现能力。我理解的价值发现能力就是快速判断一个企业能做或者不能做,没有企业上不了市了,已经很好的企业抢破头,而判断中小企业成长潜力没准会成为未来保荐代表人的核心竞争力。而保代的身价也将取决于他的实战所得的身价,而不是靠背书做题得来的证书。

对于券商等中机构来说,在注册制下我认为IPO业务的实力将更取决承销的能力而非保荐,大公司销售强,引来好企业,好企业想找好销售。这将导致业务资源的高度富集,投资银行业务处于中游的券商或许应当把负责证券承销的资本市场部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了。

C.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目前,世界上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在申报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间内,主管机关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正式进行证券的发行。这种审核制度的优点是:1)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2)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那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自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这种制度会促使落后的人跟上来,而不是让走在前面的人停下来等待。

实行注册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其证券发行注册分三个阶段:第一,注册文件送达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投资者准备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生效生即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于SEC以供投资者查询的文件。前者为公布文件,后者为备置文件。第二,注册生效等待阶段,注册文件交由SEC审核,如果SEC未提异议的,审核自提交申请20日后,或由SEC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动生效;SEC认为注册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申报人应进行补充、修订;如果SEC认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等情形时,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当然,申报人如能进行按照要求进行了修订,SEC可以解除终止令。第三,正式发行阶段,注册生效后,发行人需将印刷好的招股说明书散发给广大投资者,证券销售正式开始。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与美国大同小异,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该条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看,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的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的又一例证。
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的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所在国。核准制的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增多的情况下,也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由中国证券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指引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D. 新股发行,从核准制转变成注册制会带来哪些影响

我们都知道,中国A股股票上市比较难,需要达到一定条件并且该条件门槛较高,才可以上市,所以才会造成一些优秀的公司没有在A股实现上市,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如果A股放开上市标准实现注册制,对于股市会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说道说道。

核准制变注册制是一种趋势,是市场趋向成熟的表现,本身国家就不能对于股市中股票好坏进行干预,股票好坏让市场决定,好的股票市场会做出一个表现。目前中国也逐步向注册制过渡,慢慢放开监管,但是不能一次性完全放开,这个需要时间。感觉好的点个赞呀,对于还有其他观点的可以在评论区交流,加关注后期分享更多股票信息。

E. 比较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谈谈你的看法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