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情解析 » 李某诉蔡某股票冻结损害赔偿案分析
扩展阅读
华工科技股票上市价 2025-10-20 08:25:41
金晶科技和金刚玻璃股票 2025-10-20 07:39:35
中航昌飞股票代码 2025-10-20 07:29:11

李某诉蔡某股票冻结损害赔偿案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8-27 02:07:56

『壹』 李某诉蔡某股票冻结损害赔偿案

个人作为价值投资者,从价值投资的角度回答一下。

首先,价值投资肯定不能只看分红,但更不能不看分红。事实上,分红对投资者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1、分红其实是股票回报投资者的初衷

大家知道,股票是17世纪初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时才出现的。大航海时代,每条船出去后,都有很大的风险,当热如果安全回来,回报率也很高。如果以债券的方式给船的经营提供资金,经营者负担过重,所以股权融资更加适合。经营者负担小,而投资者作为股东变相地承担经营的风险,当然也可以完整地承接经营收益。

注意,当时的股东们的目标就是获取分红,而不是依靠股票的波动获取收益。至于有公开市场用于交易股票,那都是后话了。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如果没有分红,股票的投资价值根本无从谈起。这是我们需要关注分红的原点,也是股票获得收益的最终归宿。

2、分红是投资者整体能获得收益的(几乎)唯一途径

耶鲁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Robert J. Shiller),在介绍股票时也有这样的论断——

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分红。

我们将所有投资者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大家共同投资股票最终能赚什么钱呢?基本只有来源于分红。

你所谓的低买高卖,无非是换个人接盘罢了。唯有分红,才是落袋为安,是全体投资者从股市中抽得走的收益。

3、分红是企业证明自己良好运营的一个有效手段

企业的利润,是真金白银的利润,还只是财报上通过会计手段做账出来的一个数字而已,通过分红是可以直接证明的。

被巴菲特誉为西海岸哲学家的芒格曾说过:“世界上有两种生意,第一种可以每年赚12%的收益,然后年末你可以拿走所有利润;第二种也可以每年赚12%,但是你不得不把赚来的钱重新投资,然后你指着所有的厂房设备对股东们说:这就是你们的利润。我恨第二种生意。”

4、分红是投资者的定心丸,也是股价的维稳器。

熊市的时候,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你会慌吗?大部分人是会的,包括我。但分红可以帮我们少慌一些。

假如你每年都能收到稳定的现金分红,股价跌了,又何妨?好比你花100元买了张每年分红5元的债券(相当于利率5%),现在它价格跌到50元(相当于利率10%),难道你就会卖了吗?可能反而会更坚定信心吧。

时刻谨记“投资最终是为了获得分红”还是重要且必要的,至少可以帮我们筛选企业、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陷阱。

最后,如果大家有机会投资一些实业,或者用于收租的房子,可能更能体会到分红的意义。或者现实中你投钱给朋友做生意,如果他不分红,可能会觉得他在耍流氓,忧心忡忡。所谓价值投资,从投钱给朋友做生意的角度想想,大家获取会豁然开朗。

『贰』 案例分析

1,李某系小学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间劳动时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户玻璃。学校未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在管理中避免翻斗车进入校园,而小学生的年龄又无法判断踩在翻斗车上的危险性,负有管理义务的老师的疏忽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学校至少应当赔偿部分的损失(甚至全部),具体范围由法院来确认.....因为实践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不能武断的下结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的司法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某装潢公司停放在窗外装满大理石的翻斗车是该公司员工路过此地时临时停放的。这是属于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法理上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所有人(公司)必须证明损害是不可抗拒/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公司将翻斗车放在学校的窗户旁边,而不是在其工地的围墙内或有人看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当然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如果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3,本案中,如果孩子是在家里擦窗户造成同样的损害,那么由孩子的监护人和特殊侵权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在学校里,则由学校和特殊侵权人公司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4,具体的双方的过错范围由于是法官的主观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加上现场的客观环境来判断,所以,我不能武断做出判断.....

『叁』 法律问题,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谁负责赔偿,尽量列举法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李某诉蔡某股票冻结损害赔偿案分析扩展阅读:

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

本文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为例,试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则的变化对提供劳务受害案件责任分担产生的影响。

甲与丙、丁共同为戊装修房屋,装修工程于某日晚7时完工后,戊在家中设宴招待甲、丙、丁三人。甲饮酒后,于当晚9时骑两轮摩托车与一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肇事后逃逸,无法查找。甲被送往医院住院12日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甲妻乙起诉到法院,诉称甲受雇于丙为戊装修房屋,请求法院判决丙、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因过错对损害发生承担70%的责任,丙因雇佣关系承担20%的责任,戊因未尽合理照顾义务致甲饮酒后驾车承担10%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同甲、丙的责任承担,但认为戊承担10%的责任于法无据,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酒后驾车的风险。

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中,甲与丙、甲与戊、丙与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律关系认定中发生的最大变化是“使用人责任理论”取代了“雇用人责任理论”。当然,这一变化也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密切相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则适用以存在雇用关系为前提,如不存在雇用关系,则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这使得一些难以证明雇用关系的原告在实践中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时,只需要确定使用人即可,并不需要原告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

关于使用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提供了劳务;

第二,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因为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第三,提供劳务者是否接受了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监督;第四,提供劳务是否违反接受劳务一方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使用人作为组织者自己也参与劳动,而且仅仅是比别人多拿一些工资,此时,究竟如何认定使用人颇为令人头疼。

案例中,丙作为提供劳务的组织者,而戊作为房主最终支付了报酬,从上述关于使用人的认定标准来看,笔者认为,丙作为使用人更为合理。

戊虽然是报酬的最终支付者,而且从表面上看也是装修工程的最终受益人,但其对丙却不存在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监督,其所获得的利益是丙所交付的劳动成果,而并非直接享有甲提供劳务的工作成果。

因此,甲、戊之间并不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二者表面上看似联系颇为紧密的原因是,丙、戊之间存在的承揽法律关系,而戊因为丙交付甲参与劳动的工作成果而受有利益,但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丙、戊之间的承揽法律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甲、丙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丙、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肆』 解答经济法练习题二 选择题和案例分析 答案

D/B/C/A/A/D/A/C/A/B
---------------------
一、1、竞业禁止义务 2、有效,合同具有相对性,且双方意思真是,未违反法律规定。
3、利润上缴甲公司。
二、1、盗窃商业机密+侵犯专利权。
2、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个人答案,非标准。)

『伍』 《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题

一、公安分局赔偿。
二、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因为他们殴打,并且放纵他人殴打陈某,造成了伤害。
三、国家赔偿。王某是公安人员放纵的,相当于工具。
四、应当向公安分局提出,或者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候一并提出。

『陆』 求一篇法律案例分析 包括案情、 分析案情、法律责任、案例启示 谢谢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柒』 交通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的旅游赔偿案应该怎么来进行赔偿的

您好!如果车辆驾驶员无责任,您可以向侵害人或旅游公司主张赔偿。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捌』 分析题: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非常急啊...

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商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作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