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案例分析练习
案例: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㈡ 股权融资服务主要有哪些方式比较好
主要有真正的股权投资方式和名股实债的股权融资方式。
㈢ 四板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也叫作股权质权,是说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那么想要进行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案例分析:上陵牧业的股份和子公司翔达牧业的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陵集团与华融信托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华融信托受让上陵集团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而设立信托计划为上陵集团提供人民币信托基金,上陵集团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实际为资金借贷合同),为确保合同执行,上陵牧业与华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手续,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基于同样原因,2013年1月21日,上陵牧业的股东上陵集团、思瑞投资分别与华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工商登记。
可能会引起股转系统关注的问题:
可能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使得公司不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企业解决方式:
1,详细阐述股权质押的来龙去脉,其仅系为集团正常借款提供担保支持并非是转让特定股权获得转让价款,并重点阐述相应股权质押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权质押合法合规,程序符合规定。
2,说明从包括借款资金用途等关键条款满足《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约定的条件,不会触发违约。
3,通过借款方上陵集团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等盈利情况属于企业无违约风险4,通过上菱集团获取的殊荣,如: 2013 年国家工商总局授予“ 2011-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连续四年获得自治区工商局“ 2009-2012 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等说明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在银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说明企业具有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的能力,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可能性极小。
总结:
解决方式系首先阐述具体情况,然后就股转系统关注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股权不稳定问题,重点根据对上陵集团偿债能力分析,不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也不会因股权质押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㈣ 想参考一些有关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 有风险提示,收益测算,流动规划,期限设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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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财务控制、投资对价、退出方式、权益测算、章程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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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㈥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定金交付转移占有才生效。订约定金只有交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成立的合同不必然生效。
2、质押是有效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质押以办理质押手续为生效要件。
3、属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个人认为不太充分,因为合同约定的不明确。是三次交货完成后付款还是分批付款,合同约定不明。如果对簿公堂,很容易扯皮。
㈦ 如果股权质押越来越多,说明什么
说明股市越来越好,我们能够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越大,并且有着更多的机会选择。